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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报销手续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2-03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报销手续的通知

各学院(研究院、所)、机关各部(处)、直附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及审计机关对劳务费报销手续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办理劳务费报销手续时,原则上应提供领款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账号,由我处直接转账到指定账号中。特殊情况需领取现金的,须提供领款人亲笔签名并附有领款人联系电话的收款条(格式附后)。

请传达到全体教职工。

              财务处

            20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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