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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关于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28

 

经济学院各毕业班: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和《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培养杰出人才,现启动2017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校2017届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包括港澳台学生,不包括留学生及在职、委托、定向培养学生(国防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除外)。

  二、评选项目

  市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二)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本科生七个学期的综合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排名应在全班前1/3以内;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各门学习成绩优良。

  (五)市级优秀毕业生需从各班综合测评前十名中产生。

  (六)参评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项校级(含)以上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除外),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兼职辅导员、优秀宿舍长等荣誉称号。

  (七)对于已落实就业意向并签约的毕业生,变更原先意向者原则上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

  (八)离校前有不良表现的获奖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九)家在内地,主动要求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工作,或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标准。

  四、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拟订具体评选方案,发放至各毕业班级。

  (二)班级初评,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填写《中国人民大学2017届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一),市级优秀毕业生需填写《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见附件二),报所在院党委(总支)审核。

  (三)学院讨论推荐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生处审核,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审核通过,公布2017届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五、评选人数

  (一)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人数为各学院2017届可参评毕业生人数的5%,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均为7.5%。

  (二)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基数根据学籍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毕业生数据统计。

  六、工作要求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各类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二)请各班于2017年4月12日前,将推荐名单汇总表电子版(附件三)发送至,并将推荐名单纸质版经班主任签字后,连同附件一、二收齐交至党团学办公室(明主616),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经济学院党团学办公室

                         联系人:孙老师、王老师 62511210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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